泰国家具进口费用成本?
经销商违约 总部也有连带责任据了解,在这类案例中,各地经销商均属加盟性质,即特许经营者。其总部主要为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“加盟包装”,包括允许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、商号、服务标记、专利及经营手法等。甚至广告、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印有总部的商号、商标。这非常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“加盟店与总部就是同一企业”。广东省消委会维权专家分析指出,虽然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,并且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主体是加盟店而非总部,但对于“第三人”即本案中消费者而言,完全有理由相信经销商只是总部在各地的分公司,总部与经销商是同一经营主体。“这也完全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,可以视总部为合同的当事人,经销商违约总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”实践中,不少特许经营合同中总部会附带免责条款。比如,声明“总部对于加盟店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纠纷,加盟店自负其责,概与总部无关”。维权专家表示,这种免责条款的效力,只在总部与加盟店之间有效,不能对抗协议外的善意第三人,总部不得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。就此,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,在定制家具时应当认真签订书面合同,合同内容要明确,对产品质量、环保要求、交货期限等重要条款要详细填写。值得注意的是,经销商往往不会提及违约责任,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会陷入被动局面。因此,商家提供的合同样本基础上,消费者不妨补充约定违约责任,以保障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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